若需依法办理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士的
离婚事宜,首先必须进行
监护权的变更处理。这意味着应前往位于该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所在区域内的人
民法院提出监护权变更请求,同时可指定其父母、兄弟姐妹或具有法定
监护资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机关单位作为新的
监护人。在该过程中,法院审理环节须由监护人亲自出庭,代表被宣告成为精神病患者的
当事人参与并
代理其涉及的所有民事活动。此项程序的操作与普通
离婚诉讼的执行步骤基本一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