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因为其他特殊缘故导致丧失生育功能的情况;
2.在子女跟随父母生活期间累积时间相对较长,若突然改变子女所处的生活环境将对其健康成长产生显著不良影响;
3.尽管夫妻双方并没有其他的亲生骨肉,然而其中一方已经孕育了其他的子女;
4.在子女跟随父母共同生活的过程中,他们的成长是显著有利的,然而另外一方却患有久治愈不了的传染病或者其他重症,甚至存在阻碍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其它情况,因此不适宜让子女与之共同生活。《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
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