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
申请离婚诉讼的过程中,任一
当事人未能出席法庭的开庭审判环节,针对此种情形,法院将会采取相应措施,对该未到庭一方进行合法且必要的
传唤。
然而,若经过两次合法授权的传唤程序后,被传唤之方仍无合理缘由拒绝出席法庭审讯,在此情况下,法院将有权对其实施强制
拘传。
另需指出的是,若未能出席
诉讼的一方已经
委派代理人参与应诉并按照要求向法院提交了书面陈述观点;
抑或当其因某种原因无法自由表达自身意愿时,均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谢绝出庭参与庭审。
在此类案例中,法院适当地采取非当事人亲自参与的程序——即缺席审判,经过严谨有序地审查和
证据审查后,若发现双方婚姻关系确已处于难以维系状态,便会依法判定
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