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条款《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的第九条要求,当
劳动关系中的双方
当事人依法
协商解除或者正式宣告结束
劳动合同之时,作为雇主的企业或机构应该于该情形发生之际一次性全额支付给予员工相应的工资待遇。
这意味着,公务单位有义务在有关员工决定
辞职离开的那一天之内完成所有报酬以及相关费用的结算工作,一旦该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结算,则视为其已构成了
违法行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或者拖欠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的,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