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如欲解除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关系,应提前三十天向单位提交书面通知;
而对于处于
试用期的劳动者而言,只需提前三天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即可终止与该单位的劳动合约。
但如果用人单位采取了
暴力恐吓或以非法方式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等行为,迫使其从事劳动,或者用人单位以违规指挥、强行安排冒险作业等方式,对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时,劳动者有权立即
终止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