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工伤保险待遇的争端,应参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首先,员工若有以下任一情形,应当被认定为
工伤:
(1)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区域内,因为职务关系而遭受事故伤害的情况;
(2)工作时间之前或者之后,在工作区域内,进行与工作内容直接相关的准备或后续工作时,遭遇事故伤害的情形;
(3)在于工作时间和工作范围内,因为履行自身工作职能而遭到
暴力或其他不可预见的事件造成身体伤害的情况;
(4)患有
职业病的情况;
(5)员工出于公务需要而离开岗位的时间段里,因工作原因遭受伤害或者因事故导致下落不明的情况;
(6)员工在上班或下班过程中,如遇非本人主要过失引发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轮渡、火车事故等,造成身体伤害的情况;
(7)由法律、行政
法规确立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其次,对于以下任一情形,相关单位或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行使
行政复议权力,亦可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出
行政诉讼:
(1)对于已提交
工伤认定申请的员工及其
家属、该员工所属公司对于工伤认定申请未予受理的决定持不同意见的情况;
(2)对于已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员工及其家属、该员工所属公司对工伤认定结论持有异议的情况;
(3)对
社保中心制定的单位缴费费率提出质疑的用人单位;
(4)与社保中心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社保中心未执行相关协议或者规定的情况;
(5)对于工伤员工或其家属对社保中心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持有疑义的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
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
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