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二手房买卖领域内出现的频繁
纠纷多以违约行为为主导因素。
当其中一方未能
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或没有依据协议约定履行职责时,即应承担起继续执行并采取必要补救措施以及
赔偿相关损失的法律责任。
至于交易费用的支付环节,当任一方拒绝支付价款或是酬劳费时,另一方则有权提出支付价款或是酬劳费方面的需求与主张。
在
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
当事人可自由商定
违约金的具体金额;
普遍而言,这类合同会预先设定一种类名为“
滞纳金”的条款,只针对任一方延迟履行合同时,用于追究其可能产生的
违约责任。
然而,仅在一方的违约行为已经达到严重程度,从而引发合同被正式解除的情况下,该方才需承担所设定的“滞纳金”部分的违约金。
倘若交易能够继续进行,那么针对违约责任的追究通常参考先前预设的“滞纳金”条款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
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