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对
法律关系会产生如下影响:首先,既决
债务的转让使得原有的
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如果达成了有效的债务承担协议(这里所说的债务承担,指的是原
债务人在得到
债权人同意之后,将自身所承担的部分或所有
债务转移给另一方),那么此后,替代原债务人的则是新的债权人。而原债务人则需要从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中退出,也就是说,由该新的债权人直接承受那笔债务。在此以后,若新的债权人未能如约履行相关还款义务,债权人便不能再向原本的
出借人提出还款要求,而是只能向新的债权人寻求偿还债务不履行的
损害赔偿责任,或是提交
民事诉讼请求法院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原债务人对于新债权人的履行能力并不负责提供
担保。另外一种情况是建立在共负债务基础上的债务承担,这就意味着我们引入了新的债权人进入到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中,这一过程被称为第三者的加入。在这种方式下,无论新的债权人是否履行相关义务,原有的债权人仍有权向原债务人索要债务,由此可见,仅当
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按照分担比例进行债务承担的规定时,才能按照这些约定处理此事。假设新债权人未能足额偿还债务,债权人既可以通过向
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来解决问题,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形向原来的债务人讨还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