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了两份
劳动合同时可能产生以下情况:
首先,单位拥有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权。
当
劳动者在合法的情况下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存在着有偿性的
劳动关系时,由于此类情况会对本单位的正常生产活动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或是经过本单位的多次明确提示后,仍未做出任何改正行为者,用人单位便有权对该名员工采取劳动
合同解除的
处理方式。
其次,单位同样享有向员工追诉经济
赔偿之权。
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曾经使用过那些尚未与之前的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
劳务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时,并且为其它用人单位带来了无法忽视的
经济损失,这时,相关单位也将会被要求承担相应的连带性经济补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