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提出
离婚诉求时无法寻觅到另一半,那么原应提出离婚的一方向其
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的同时,需提交相关的
申诉书。若其
户籍地点与其常居地并不符合或者不一致的话,那么他们应当考虑向常居地的法院发
起诉讼。
诉讼启动之后,法院会依照法定程序将原告的
起诉状对被告进行公示送达,在此过程中公示期限满,即视为送达完成。此时,法院会依法排期
开庭审理案件。根据事实审查以及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如果法院判定
当事人之间的夫妻情感确已破裂,那么他们有权力作出离婚的判决;反之,对于那些夫妻情感尚未破裂的情况,法院也有权作出不准许离婚的判决。当被告下落不明超过两年时间时,其配偶则首先需要向法院申请宣告该
行为人为失踪人员,随后才能提起离婚诉讼。若采取此种方式,法院通常会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