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并无权力擅自中断住户的水电供应。必须强调指出,《民法典》明确要求住房所有权人应依照双方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人员按时缴纳相应款项;而对于已按约及相关法律
法规提供了服务的物业服务公司,住房所有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尚未或不需要接收相关物业服务在内,拒绝支付
物业费用。倘若住房所有权人违反约定
逾期未支付物业费用,物业服务人员有权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向其
催讨该笔款项,并给予适当的
宽限期;若在合理宽限期满时住房所有权人仍然未能支付该笔物业费用,物业服务人员有权提起法律
诉讼或提交仲裁申请。同时,我们再次声明,物业服务人员不得利用停止供应电力、自来水、暖气、天然气等方式逼迫住房所有权人尽快交纳物业费用。《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
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