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招标活动中,成功竞标的中标方如未能遵循正常程序和规定进行后续流程,如不
签定合同将被认为构成违约行为。若中标方无意愿或无足够理由不与
招标人达成合同协定,或在
签署合同时附加额外条款提出并试图修改原有的协议内容,又或是未遵从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提供充足的
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该中标方的中标签定资格将会被取消,且其所缴纳的
投标保证金亦无法得到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
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