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案件中,若
当事人欲争取两个子女的
抚养权,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但需确保自身行为不会给子女带来健康上的损害。
然而,若夫妻双方未能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或是某一方
抚养子女可能影响到子女身心健康,那么法院将会依照以下原则进行裁决:
首先,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幼童,原则上应当归属母亲所有。
但如母亲存在如下任一特殊情况,则可以由父亲获得抚养权: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使得子女无法与她一起生活;
(2)有抚养子女的能力却未尽到抚养责任,反而是父亲提出希望得到
子女抚养权的请求;
(3)因其它非基本理由,确实未能继续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
其次,父母双方经商议后决定在这部份年龄段子女的抚养事宜上适用父亲的权利,若他们对此决定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良影响表示接受,便可以被允许。
再者,如果是关于两周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父亲和母亲都有抚养意愿,其中任何一方只要满足特定情况,便能被认为更具优越性:
(a)已经进行过
永久性的绝育手术或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失去生育能力的;
(b)子女长期跟随其生活,在这个过程中,改变现有的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身体发育和心理健康可能产生显着的不利影响;
(c)家庭中有其他小孩,而另一方在同样的环境下却并无子女需要抚养;
(d)子女选择跟从其生活,能够为其小朋友成长带来有利影响,而另一方却因为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or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其它因素,使得子女难以与他/她共度时光。
然后,如果是父亲和母亲之间在抚养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问题上存在分歧和争执,他们应该尊重孩子的个人意见。
最后,当保护子女权益成为必要前提,父母们签署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话,这一行动原则上是可以被许可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