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首先提
起诉讼并不必然意味着可以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众多
债权人就同一
被执行人分别提出执行申请且对于执行标的物均未设定
担保物权时,方能依据
执行法院采取措施的先后顺序进行受偿;若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
类别各异,则需遵循基于所有权及担保物权导致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形式予以清偿这一原则。在此情况下,如果存在多项担保物权,将依照各个担保物权设立的时间顺序依次进行清偿。然而,当仅有一份已生效法律文件确定了金钱给付内容,且该文件涉及的多个债权人就同一被执行人提交执行申请,如执行所得财产尚未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时,且各方债权人对执行标的均未设定担保物权,那么各债权人将按各自所属债权比例获得清偿。《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
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