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还款日期的案例中,
诉讼时效的起始点被界定为还款日期到期当天的翌日,若在此期限内,
债权人未能以适当方式请求
债务人履行
债务,其法律追溯权则将失效。
然而,对于没有明确注明还款日期的
借款协议,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考虑以下几种特殊情况来决定诉讼时效起算点:
(1)当债权人提出请求并要求债务人尽快偿还债务时,若债务人当场予以承诺但最终未能履行,此时的诉讼时效从催告翌日开始计算;
(2)若借款协议上无明确还款日期,当事方通过协商达成并确立一个明确的债务
履行期限,这可视为
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调整,把原本设定不明的债务转化为明确的债务。
因此,若债务人未能按此期限履行债务,诉讼时效应当从该
期限届满翌日起算;
(3)若债权人对债务人发出一次请求,代表债务人明确反对履行本息。
在此情形下,如债权人未给予债务人充分的准备时间,债务人拒绝偿还即行使
抗辩权,那么债务人的行为并不符合违约定义,故诉讼时效不应启动;
(4)若债权人对债务人发起一次请求,对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履行,同时否认借款关系的存在,那么时效应从拒绝结算日的次日起算,不论债权人是否设置了
宽限期以及该期限是否已到;
(5)同样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若债务人尚未表示明确反对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能会有宽限期的商议。
在该期限结束后,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其实际未能偿还债务,时效应从宽限期终止后的次日起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