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行政拘留的
复议期限为60个自然日。若有主体觉得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到了行政拘留行为的侵害,那么他/她在获知该行政拘留行为之次日起,就有权在60个自然日内向有关部门提交
行政复议申请书。然而,在此之外还有特殊情况。如果由于无法避免的不可抗因素或其他正当原因导致申请人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那么他们的申请期限将从这一阻碍消除之时重新开始计算。《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