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具体情況各异,故对
工伤鉴定及
伤残鉴定的补偿标准无法直接对比分析。
所谓“工伤鉴定”乃依据
当事人提出
工伤申请并经相关部门确认为工伤依据后,在其疗养康复结束或
医疗期间届满时,依法由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针对该工伤案件所涉及的诸多问题予以公正,全面的评估鉴定。
工伤鉴定范围涵盖了劳动能力鉴定、
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级别鉴定以及
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等多个方面。
另一方面,“伤残鉴定”则特指伤者痊愈后的伤残程度评价。
其
适用范围包括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
工伤事故致残、
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以及人身冲突事故引发的伤残等各种情形。《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
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
护理费;
(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
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
补助金;
(八)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
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