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女性在婚姻中存在不忠行为,引发
离婚纠纷后,关于夫妻双方
共同财产的分割事宜,具体规定如下:(1)针对夫妻共同财富,一般的情况下应当平衡分配。换言之,即夫妻中的共同财富,大致上需要平等分割;然而依照生产以及生活方面的实际需求及财产的来源情形,在具体处理过程中亦可适当有所调整,特殊的专属用品可直接归属个人。(2)对于夫妇
分居两地分别拥有并管理、运用的那部分共同财富,在进行分割时各自归各自管理、运用方所有;数额悬殊的差额部分,则由获得更多财产的一方提供与该差额比例相当的财产作为报酬,用以补偿另一方的损失。(3)若已登记
结婚且尚未在共同生活中度过,或者是因为按照当地习俗向配偶赠送了
彩礼,而导致
赠予者经济状况陷入困境,那么在
离婚时可有权利要求对方全数退还所送的彩礼。(4)如果其中一方将
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那么入伙的财产可以交由这一方拥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价值一半的补偿。(5)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开展的对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行业,当面临离婚纠纷时,法庭应从有利于生产发展以及经营管理的角度进行考虑,公正合理地对此类财产进行划分或是进行估值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