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列举出了当
劳动者因以下几种情形之一而
被辞退时,该雇佣单位应向其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费的具体条款:
(一)若劳动者患有疾病或因工作引起的身体伤害,且在特定
医疗期限结束之后无法再继续从事原有的工作,亦或是无法适应和执行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如果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达不到要求,则无论经过何种形式的培训或调动工作岗位,仍然表现不佳;
(三)若
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出现显著变化,使得计划中的
劳动合同极难维持,经由雇主与劳动者之间进行深度协商,却仍旧无法就需要更改劳动合同内容事宜达成共识;
(四)如雇主要依照
企业破产法进行整顿活动;
(五)则运作发生严重困难的雇佣单位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
(六)雇佣单位如实施重大的工艺创新,或者运营模式发生重大变革,经反复调整劳动合同后,可能仍需
裁员来进行调整;
(七)最后,还包括由于当初
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赖的客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得原有的劳动合同难以付诸实践,进而导致全文失效的情况下,雇主也要承担经济上的
连带责任。
在上述情况中,经济补偿将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服务年数,以年满一年为一个区间段,向每位员工平均发放一
定金额的
工资作为补偿。
对于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员工,则按一年计算;
未达到六个月的服务期,则会向他们发放半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作为警示。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雇佣单位如果使用非法手段
辞退员工,则必须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
然而,劳动者因以下几种情形中的任何一项被解约,则不需要雇佣单位支付
赔偿费:
首先,若在
试用期间被发现不符合雇佣条件;
其次,若反社会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其三,如果严重失职,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的损失;
其四,若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力关系,而这种行为严重影响到本公司的工作项目进展,抑或在本公司提出明确要求后,仍拒绝改正;
其五,如果因为《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原因导致
劳动合同无效;
最后,如遭到依法的刑事
起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