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般规则,当夫妇其中一位主张
离婚,另一位则拒绝同意之际,若无包括虐待、遗弃、极具伤害性的
家庭暴力行为及其中一方与他人非法同住或
重婚等情况在内,一般情况下,法院并不会做出令双方分离的裁决。一些轻微程度的吵架、行为不端乃至
嫖娼等行为并不足以在首次
离婚诉讼中解除婚姻关系。在此种情况下,提出上诉的意义也相对较小,因为
二审法院可能会基本维持原判。而且从提起上诉至最终得到有
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通常需要花费数月之久,这对那些迫切希望离婚的
当事人来说无疑是漫长且难以等待的。因此,如出现一方反对离婚的情形,一般需要经历两次
诉讼程序,即首次告诫离婚的审判结果为不准许离婚后,需等到裁判文书生效满六个月之后方可提起第二次离婚,同时,在六个月期限未满却以同样的原因以及相同的事实再次
申请离婚的,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在第二次提出
诉讼请求时,法院通常会做出判决离婚的决定。倘若没有诸如
公告送达等特殊情况发生,整个过程可能需要历时约一整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