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姻协议中所涉及的
财产分配条款或由
当事人双方于
离婚之际共同缔结的财产分配协议,对男女两方皆有无可动摇的
法律效力。在离婚关系正式结束之后,男女双方有权利更改以往签署的财产分配协议之具体内容,并重新缔结明确的新版财产分配协议,此项新协议亦将同样对男女两方构成法律约束力。若因财产分配协议所引发争议,当事人有权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交
诉讼申请,请求公正判决。但需注意,只有在签订财产分配协议之时未曾出现
欺诈、压迫等负面行为的前提下,财产分配协议的各项内容才会被法庭予以认可和采纳。倘若附加的
补充协议主要涉及到婚姻状态的约定因素,即男女双方虽通过法定程序办理了
离婚手续,但在结束后不久便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声明其实质并未真正离婚,仍保留"夫妻"身份,这种行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虚
假离婚。在此种情况下,这样的补充协议将被视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
发生纠纷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