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之时,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
当事人有权主张收回依照习俗所支付之
彩礼费用:(1)尽管男女双方已完成
婚姻登记手续,却未能真正意义上开始共同生活;(2)在婚前给付行为已经造成了给付方的生活严重困难。然而,即使上述条件都满足,也不能确保完全返还彩礼费。人
民法院在作出判决确定返还金额时,通常会参考诸多因素,诸如双方共同生活的实际期限、是否拥有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具体使用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彩礼支付的金额高低、过错程度等多方面考虑,最终斟酌决定返还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