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仲裁
劳动关系所需取证方面需注意以下几点:1、
工资支付凭据或者工资单、
社保缴费清单等涉及薪资和保险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
劳动者交付的工作许可证、服务证件以及能够证明其身份的其他证明文件等;3、出自劳动者手填的用人单位招聘表格、面试表格等与招聘有关的资料;4、出勤统计记录及考勤卡等能够反映劳动者工作日程安排的文件;5、其他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事实的证词陈述;6、其他各类能够证实劳动关系存在的
证据材料。
二、若用人单位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劳动者有权行使
劳动合同终止权:1、未按照
劳动合同的内容履行对劳动者的安全保障责任或者未按规定提供必要的生活环境;2、没有按时且足额地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3、不遵守政府关于社保金缴纳的规定,欠缴或少缴劳动者的社保费用;4、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违反法律、政策的要求,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5、因其它一些特定原因导致劳动
合同的效力受到影响;6、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的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劳动合同终止权利的其他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