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手续实施之一个月内的冷静思考期限结束以后,若有任意一方对于
离婚持有不同意态度,则可向相关
婚姻登记机构提交撤销
离婚登记的申请。法律规定,自本条文约定的期限期满之后三十日之内,双方
当事人均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
离婚证书的发放事宜;如若未能按此规定进行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撤销离婚登记的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