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申请未能审批成功的原因种类繁多,因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针对具体情况会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司法机关在审理相关的
合同争议案件时通常会优先参照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
合同条款来决定问题的
处理方式。因此,在制定合同时,关于
贷款审批无法获得通过时的
违约责任应当由何方负责的条款设定是最为关键且至关重要的依据之一。若在合同当中对此未作出明确约定,或者约定内容含混不清,则需遵循以下一般性原则予以解决:首先,如果问题的根源在于房地产开发商,那么当其销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证件齐全或者尚不具备实际入住标准的房子时,银行审核阶段倘若察觉到此种情形,则不会批准发
放贷款。在此情况下,
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先前支付的首付款项和
定金,并且获准让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利息差额以弥补
经济损失;其次,如果问题出在购房者本身,例如由于其提交的信息数据存在
虚假成分,或者其
个人信用记录过差而导致银行拒绝批准贷款,则购房者理所当然地需要为自身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最后,如果问题的出现并非源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如因政府政策或者银行规章制度的变更导致原本应该获取到的贷款无法实现,购房者需要与其开发商协商妥善解决,但若双方协商无果且在合同当中缺乏相应约定,那购房者就只能通过提
起诉讼并证明自己并无半点过错,并且确属无力购买该物业,进而请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项以及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买受人以
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