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需特别指出,关于民间借贷行为与失信名单之间关联性的判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深入的探讨和严谨的分析后才能做出准确的结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当被执行者具备完全履行法律义务的经济能力,但出于道德或其他原因却拒绝履行已经合法签订的法律文件中明确列出的法定义务,并且其行为带有以下任意一种
情节严重性的情况时,法院有权将其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借助于法律手段对其进行严重的信誉
处罚。这些情况包括:(1)通过
虚假提供
证据材料、使用
暴力手段、做出
胁迫威胁等方法来干扰或者拒绝执行已获
胜诉的判决;(2)通过捏造
诉讼事实、制造虚假
仲裁结果或采取隐匿
个人财产等办法逃避执行已获胜诉的判决;(3)违反了全国法院系统要求
被执行人定期向法院提交特定信息和资料的义务;(4)违反了有关限制高额消费的相关行政命令;(5)被执行人没有充分理由,主观上拒绝履行已经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项下的义务;(6)具有经济能力但却故意拒绝履行已经合法生效的法律文件所规定的相应义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
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