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突发情况下,由于人为疏忽导致意外交通事故的,应由导致该事件发生的
责任人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若风险源自于自然因素引起的,那么实施
紧急避险的人员无需担负
民事赔偿责任,但仍可以考虑提供相当程度的经济补偿作为人道主义关怀。然而,如果在实施紧急避险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超过了必要的极限范围,从而引发了额外的损失与伤害,那么实施紧急避险的相关人员则需要负起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