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获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
起诉裁决之后若是
被害人有异议,他有权在接受裁决的7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递交诉状进行
申诉。对于此类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应予以
立案审查。若被害人选择直接向上诉裁决机关提出异议,那么做出裁决的人民检务院应当将其申诉的相关材料和案件卷宗一起提交给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
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
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