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医疗事件不幸产生于医护人员因疏忽而导致之结果,那么
责任方往往落至
医疗机构肩头上。
然而,若此事件源于药品、消毒制品以及医疗器械存在设计上的漏洞或质量问题,则相应地,此类问题便需交付给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是制造商等相关负责人来承担责任。
在化解
医疗纠纷方面,可选择采取由医患双方共同协商和调解的方式;
亦或是依循
法规,
递交至卫生
行政部门寻求公允处理;
最后还可以诉诸法律途径,向当地法院提出
诉讼。
若是欲走诉讼这条路,我们需要遵照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诉讼前的准备环节。
应当咨询精通医疗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确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若经专业人士认定无过错现象,
诉讼程序可自动终止,这就避免了不必要的时间消耗;
反之,若能明确应对有过错的情况,应该立刻与医院医务部门保持联系,进行投诉,请求复印医学诊断档案,并且协同医务人员代表一同完成
病历封存工作(涵盖了诊断治疗病历、入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纪实等所有相关资料),同时向医务科索取《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
接下来,便是提
起诉讼的过程。
前往法院
立案大厅,以
当事人身份提起诉讼,在此期间,法院将会有序安排第一次
公开审理,本次庭审的主要任务是审核判定医患双方的诉讼
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核实,经过核实后的病历将于初次庭审结束后移交由专业的
医疗事故评判委员会进行研究评估。
因此,在这次庭审中,患方应充分抓住机遇,严格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以及完整性,最大程度地将可能对自身不利的病历资料从有效
证据链中剔除出去。
根据过往的实践经验来看,法官通常会让患方列出具体的
赔偿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
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