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之际,仅有如下三方面因素可导致男方可以寻求法院给予女方退还
彩礼的支持:(一)双方未能按照法律程序完成
婚姻登记手续;(二)虽然双方已进行了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婚后实际并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三)男方此前在婚前支付了高额彩礼,导致其自身的生活陷入严重困境。对于前述两项或第三项情况的判决前提,应当是建立在双方已经步入
离婚程序的基础之上。除非女方主动表示愿意给予退还,否则男方无权提出任何关于追索彩礼的请求。《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