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签定
劳动合同而需要证明
劳务关系时,可尝试以下途径进行佐证:搜集相关的
工资核算凭证如工资卡、存折、工资条或是其它关于薪资支付情况的记录;如果无法直接获取这些材料,则可以采用拍照并复制相关内容以备用。此外,若雇佣方曾为
劳动者购置过
社会保险,也可以在此基础上通过网络搜寻社会保险支付记录作为
证据支持。同时,还可以参考劳动者
入职之初填写的个人简历以及其他相关文档资料作为辅助证明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
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