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从
婚姻登记机关接收
离婚登记申请的那日开始算起,截止至第30天为止。在此期间内,若其中任一方未表示出
自愿离婚的意愿,均可通过提交书面撤销的方式,将该项申请撤回。然而,在这一个时间段的最后一天过后的相同时间,即第二个30天,双方面临着必须亲自前往婚姻
登记机关重新申请发放
离婚证书的义务。如果没有按照规定按时进行申领,那么,就会被视为自动放弃了此前的撤销申请,离婚登记将会予以恢复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