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领
失业保险金时,其所能享受的期限可与其先前失业期应当且未被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进行累加计算,然而,总计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个自然月。对于
符合条件的人群来说,当他们在失业之前供职的公司及个人累计的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期间达到或超过一年但不满五年时,他们最多可以享有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当累计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间达到了五年但又没有到十年时,他们最多可以享有十八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如果累计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间已经超过了十年,那么他们最多可以享有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