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举措,通常在判决中的法律义务未得到切实尊重和履行时才会被采用。司法机构所做出的有关
行政诉讼的生效判决或者合法裁决,其蕴含的
法律效力要求
当事人严格遵照并执行。如果那些具有公民身份的个人、具备
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其他各种类型的组织罔顾法院的正经判决,对于这样的行为,当事人可有权向更为高级别的第
一审人
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的申请,由法院依法进行处理。而如果被指控的
行政机关未能,或拒绝履行这种判决,那么相关当事人还可以有权向法院发出通知,请求通过银行从受指控的机关的账户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实现程序的圆满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