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并无固定的要求或规范,通常都是围绕案件本身所涵盖的各类问题展开处理。在法院实行的调解机制中,
当事人提交材料之后,由调解人员联系各方当事人开始进行调解流程;在调解过程顺利圆满完成之际,法院将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出具调解书;而若调解计划未能达成共识或者失败的话,则应将案件移送至
立案庭进行正式
诉讼立案阶段。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在法院已进行立案并且已经为开庭做准备的情况下,其仍有权再次向原被告双方提出询问,以确认当事人是否仍愿意接受法院所提供的调解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