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当事人确实出于合理且合法之原因,则可在首次开庭之日起算的前三日向审理该案件的劳动
仲裁机构提交
延期审理的申请。至于其申请能否被采纳并予以批准,将根据
仲裁委员会依据事实所作的判断进行最终定夺。通常情况下,所谓的“正当理由”系指由于自然力量之不可抗拒性导致无法按期参加庭审,或是涉及到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定民事行为能力的
劳动者的
法定代理权人尚未明确确定等特殊情形。《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
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
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
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