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
借款协议未设立利息规定的事宜,其处理遵循如下规范:
首先,在借款协议中的借贷双方未就利息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贷款方要求
借款人支付借用期间的利息,将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从而使得借款人有权无需支付任何利息费用。
其次,针对不属于自然人的借贷双方——例如
法人机构之间、各单位之间所缔结的借贷协议关系,若其借贷双方对于
借贷利息产生了分歧,贷款方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相应的审判机关应依照
民间借贷合同的具体条款内容,同时依据当地消费群体的交易习惯以及市场利率等诸多参考因素来一并进行裁定确定利息。
再者,如果在借贷协议中未做任何关于利息的约定,但是借款人主动提出愿意承担利息或
违约金责任,并且此种支付行为并无涉及到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方权益之事发生,那么由相关审判机关权衡后,也不会对这种情况做出任何干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
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
当事人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