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平等且自愿的协商过程中达成一致见解,决定在
离婚协定中明确规定将房
产权益
赠予子女之事宜,自此之后夫妻双方必须遵循并履行此协议条款。然而请注意,当夫妻二人已经圆满完成
离婚登记手续之后,是不允许出现任何形式的反悔行为的。关于离婚协定中的赠与事项与典型
民法意义上的
赠与合同有所区别之处在于,它实则关乎到
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夫妻二人在签署
离婚协议并且办理离婚登记程序之后,仍然可以通过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以变更或者撤销先前所缔结的离婚协议内容。但唯独在签订离婚协议之时,存在被
欺诈、
胁迫的特定情形发生时,才有可能经由人民法院裁决而准予变更或者撤销原先的离婚协议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
协议离婚后就
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