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未满法定年龄十八岁的人员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服刑之可能性:1.对于年满十六周岁且尚属
未成年人的罪犯而言,他们同样需要为所实施的
犯罪行为承担
刑事责任。若其
犯罪情节较为严重,则有可能被责令入狱服刑;2.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来说,当其涉及到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以及其他如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等严重罪行时,将必须对此类罪行负责,其可能会面临坐牢的风险;3.在另一方面,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但尚未满十四周岁的青少年罪犯而言,当他们参与了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罪,并对受害者造成死亡或使用特别残酷的手段致其重伤以致严重残疾,且情节极为恶劣的案件中,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且向法院提
起诉讼的,这部分青少年也将必须对此类罪行负责,即他们可以面临坐牢的
处罚。《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
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
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