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取保候审期间潜逃而后再次主动归案的行为,并不符合
自首的定义。所谓的“
自动投案”,意味着尚未被
司法机关察觉或虽然已经被发现,然而却没有接受过侦查讯问以及采取任何
强制措施之前,
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嫌疑人才会有积极性和主动性自愿地、直接地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主动交代罪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