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赠予彩礼之后男女双方未能步入婚姻殿堂,男方有权索回所赠之礼,且在法律层面此举亦得到充分支持。
依据司法解释,对于未进入婚姻阶段的情侣,原则上应退还彩礼。
对于“双方未履行
结婚登记手续即解除婚约”的彩礼退还议题,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在未完成结婚登记和无实质性生活的前提下,彩礼须按照规定予以退回或者依据实际情况全额退回;
(2)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况,若单纯以未进行结婚登记为由,请求女方全额返还彩礼,对于女方而言显然不公平。
在这种情境中,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长,是否育有子女,财产的使用情况,彩礼金额以及所在地的民间习俗等诸多因素,对是否退回以及退回的具体额度做出判断。
换言之,即使在支付彩礼之后,若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也时有可能无需返还彩礼。
对于已经确立婚姻关系而后
离婚的夫妇,原则上彩礼不应再作为返还对象。
然而,存在两种例外情况:
一是确立婚姻关系后双方从未共同生活;
二是因赠与彩礼使得赠送者陷入生活困境,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即便已缔
结婚姻关系,依旧可以在离婚后索回彩礼。
至于“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未共同生活”的彩礼退还问题,需特别关注如下关键点:
(1)已办理婚约登记而未共同生活的夫妻,应将彩礼退还;
(2)已办理婚姻大事,短暂共同生活过后,应当依据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构成部分,彩礼金额及当地民间习俗,双方经济状况等多重因素,酌情退还。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