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前配偶没有支付
抚养费用,其仍有权继续探视子女,而非直接实现抚养费用支付的一方则负有协助的义务。
关于探视子女的方式与时间,应由相关
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需由法庭作出裁判。
探望权的确立,不仅有利于满足那些未直接承担
抚养责任的父母们在子女情感需求方面的渴望,能使他们同子女维持密切联系,及时且全面地了解子女的生活状况及学习进展,提高对子女的抚养水平和教育质量,同时也有助于增强子女与他们的父或母亲间的感情沟通和交流,最大程度上消除因家庭
离异带给子女的负面影响,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若父亲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的身心发展造成了威胁,那么法院有权依法中断他的探视行为。
待中止理由消失之后,可恢复探望权利。
这表明抚养费用的支付与否与
探视权的存在与否并无必然关联,关键在于是否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