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的实际操作中,对于判定夫妇当中的某一方因为投资股票所产生的负债是否实质上属于
共同财产的范畴,其主要的衡量标准在于这类债款的融资资金是否被用来直接改善家庭的整体生活环境。举例来说,若具体存在一个实例,即某位夫或妻方通过私人借贷用以投入股市进行投资活动,并且从这些投资行为中所获得的收益最终也被纳入了家庭使用的范围之内,那当这位负债者由于股票市场的波动而导致财务蒙受巨大损失,以至于无法及时偿还
欠款时,我们就大致可以认定这部分
债务实际上属于该对夫妻所有,并且根据相关的
法规规定,他们必须以共有的身份来履行对此类债务的偿付义务。然而,倘若在这当中发现某对夫妇中的某一方在没有征得另一半同意和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借入贷款并投向股票市场,同时股票投资所得并没有对整个家庭的生活环境产生明显的积极影响,那么这笔负债理应被界定为个人责任,并由相关的
债务人自行承担偿还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