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
重婚现象或与第三者保持长期稳定且不道德的性关系;
(二)对其配偶实施
家庭暴力行为,或者故意造成受害方身体及精神上痛苦乃至生命安全严重受损;
(三)存在着如赌博、滥用药物等恶习,并且对于这些不良习惯屡次教育、规劝却始终不曾改正;
(四)夫妻双方因为情感不合而分开居住了两年以上时间;
以及(五)其他可能引起夫妻之间深厚的感情关系出现裂痕的状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