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拥有债权凭证(即
欠条),对方却不愿意承认的话,在
打官司时未必能够获得胜利。此情况下,我们还需要具备其他相应的
证据来支撑我们的诉求。尤其当您仅凭一纸欠条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
借款人偿还欠款时,您的胜算并不稳定,因为这时至关重要的问题是,您是否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实您确实曾提供过借款,以及您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合法且真实的
借贷关系。在民事法律范畴,个人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其性质实际上属于实践性的
法律关系。按照一般的法律规定,
债权人必须为
民间借贷合同的缔结和真实资金的交付
出资这两个关键环节承担
举证责任。通常来说,只要被告不质疑
借款协议项下的支付意愿和具体支付行为中的任意一方,那么债权凭证便可成为有效的证据。但是针对金额较大的借贷行为,如果被告人对借款的事实提出质疑,并且原告只有债权凭证而无法证明真实资金的交付情况,那么原告就需要为自己的
诉讼请求继续提供更加详细有力的证据,例如,银行的账单流水、
出借人的经济实力、以及交易习惯等等,以此来综合评估,否则法院可能会以
证据不足为理由,拒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鉴于以上种种因素,建议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如果出借人为防止出现实际交付资金但未被法院认同或借款人否认借贷事实的情况,最好采取更为稳妥的银行转账等金融手段完成资金交付。至于小额的借贷行为,如果选择现金交付方式,出借人应尽量让借款人签署收款凭证或收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