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驾驶电动汽车不当造成与其它
机动车辆碰撞事故的责任判定问题,这需要交管部门依据事故
当事人在这场事故中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及其引起
交通事故的特定因素来进行分析和比照判断。此外,这其中还涉及到当事人对于自身行为的某种过错或者过失对事故发生产生影响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的衡量。若由于单方面、双方面甚至多方面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根据这些行为对引发事故产生的作用及其过错的严重性,再进一步确定相应的责任归属。在此基础上,按照交通
法规的相关规定,各自承担适当的责任。《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
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