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
工伤认定的参与方涵盖两大领域的参与者:第一
责任人即作为
劳动者的雇主单位;以及如果单位未能履行申请义务,则
工伤职工或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有权代行申请工作。首先,若职员遭到
意外伤害,抑或是依照《
职业病防治法》之规定,被认证/鉴定为患有职业病,雇主单位皆应从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认证/鉴定为患上职业病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向
社保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报告。若遭遇特殊情况,须经过社保行政部门的批准,申请时限可作相应的适当延长。其次,若雇主单位未能按照以上要求进行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有权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认证/鉴定为患有职业病之日起的一年期限内,直接向所在单位所在地的社保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报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