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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的公正是一种用以证明
财产继承、赠与以及接受遗赠等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的服务项目。
在此类公证事务中,其收费标准已由原执行按照受益额的2%进行收取的方式,进一步调整为更为合理化的方案:
对于收益额低于20万元的部分,其
公证费用将不超过1.2%;
而当收益额介于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时,其公证费用将不超过1%;
同样地,对于收益额超出50万元但不足500万元的区间,其公证费用则将不超过0.8%。
需要强调的是,文中所述的公证费用仅包括公证服务提供者用于证明民事协议、
抚养关系、事实状况以及具有
法律效力和重要性的文件等方面所需承担的相关费用。
此外,省级、自治区级和直辖市级物价部门将有权在确保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的前提下,依据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收费标准作相应的微调,并将最终的调整结果报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存档。《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
公证处对下列
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一)证明经济合同,办理
继承、赠与、遗赠和提存公证;
(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
强制执行效力;
(三)证明民事协议;
(四)证明出生、生存、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
收养关系、死亡、
不可抗力事件、组织资格和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五)办理
证据保全、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
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
(六)办理
遗嘱公证和保管
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
清算、评估和估损;
(八)其他
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
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第四条制定和调整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的服务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审批。制定和调整本办法第三条第(六)、(七)、(八)、(九)、(十)项的服务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价格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制定服务费标准不当的,由国务院价格部门责令其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公证服务费标准以公证处提供公证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根据办理公证事项所需人数、时间以及公证服务的复杂程度,并考虑申请人的承受能力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