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位未成年在
拘留期间
被拘留了37个工作日之久,那么我们应该知道的是,在
刑事程序中,拘留的最长时限确实是37个工作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
司法机关有权针对被拘留人员,若认为其需要进一步
逮捕,则必须在
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复;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复的请求时间最多可延迟至四个工作日。
换言之,在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对嫌疑案件可以实施
刑事拘留讯问审问3天;
而在特殊情形下,则可延长至多达1至4个工作日。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
流窜作案、反复性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恶劣行径的
犯罪分子,其拘留期限还能再延长30天,这意味着涉案人员的拘留期限最长可达到37个工作日。《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