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于情感不合而长时间
分居满两年的夫妇,法院有权依法判定其
离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基于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严重破裂且无法通过调解方式得到修复这一核心要素作为判断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是否准许离婚的裁决。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因素可被视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甚至足以触发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条件:一是出现
重婚行为或与异性持续
同居的情况;二是存在频繁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现象;三是具有嗜好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习惯并且屡教不改;四是由于情感问题导致依法分居长达两年以上;最后,若存在其他任何可能对夫妻感情产生巨大伤害的情形时,也应纳入考虑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